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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》修订内容解读
打印本页发表时间:2018-06-15浏览次数:信息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作者:字号:

一、修订背景

为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服务,我局对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》(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)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进行了修订。

二、修订的主要内容

(一)将《管理办法》的标题“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”修改为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”。

(二)相应条款中的“地方税务”、“地税”修改为“税务”。

(三)修改了《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。主要修改如下:

1.增加了有关增值税的内容,内容为“(一)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(以下简称劳务),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,应依法缴纳增值税。”

2.增加了有关消费税的内容,内容为“(二)在境内生产、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,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,应依法缴纳消费税。”

3.增加了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内容,内容为“(六)在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,应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。”

4.增加了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内容,内容为“(十四)在我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,应依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。”

(四)《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有关增值税、消费税的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内容,内容为“境外个人在境内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税,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其境内代理人依法代扣代缴,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购买方依法代扣代缴;境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,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购买方依法代扣代缴;委托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依法代收代缴”。

第一款相应修改为“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应依法缴纳的税费,境外个人在境内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税,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其境内代理人依法代扣代缴,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购买方依法代扣代缴;境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,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购买方依法代扣代缴;委托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依法代收代缴;个人所得税(不含临时从事生产、经营取得生产、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)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;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(以下简称保险机构)依法代收代缴;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依法代扣代缴。其他税费的应纳税费款由自然人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纳税。”

(五)《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增加了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内容,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相应修改为“本办法所指的费是指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文化事业建设费”。

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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